(一)本统筹区域内参保患者住院就医
1. 普通参保患者住院
(1)对患者收治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收治条件的参保患者收治入院。如有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诊治病种,其住院费用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参保人员出院时,核准各项出院信息,并于24小时内在医保信息系统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出院带药,原则上只限口服或外用制剂,急性疾病不超过7天的药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药量,带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并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记录。
(3)参保人员住院前发生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中一起结算。
2. 意外伤害住院
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时,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初审,如实记录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受伤原因。对于明确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告知参保人员医保不予支付。初审符合条件者,填写《意外伤害审核表》,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将其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3. 生育住院
严格按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及指标相关规定确定生育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管理。参保人员生育期间发生的新生儿诊疗费用不能列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核报参保人员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及终止妊娠费用,并列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
(二)省内外医保异地就医
1. 普通参保患者
异地参保人员联网结算费用。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服务进行统一监管考核。
2.意外伤害
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如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告知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备,住院费用全自费结算后到参保地核报。